1 引言
出色的照明设计、的照明设备,让我们享受到了照明带给我们的舒适和便利。但眩光(glare)问题,一直是个令人十分头痛的问题。
什么是眩光?为什么会产生眩光?怎样降低、甚至消除眩光呢?
眩光: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,或存在极端的对比,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。[5]
眩光是一种不良的视觉现象,它会使人感到刺眼,引起眼睛酸痛、流泪、视力降低,甚至可能会暂时失去视看能力。
眩光使视觉功能降低的机理可以这样来理解:由眩光源发出来的光,在视网膜方向上散射,形成一个明亮的光幕,叠加在清晰的场景像上。这个光幕具有一个等效光幕亮度(equivalent veiling luminance),其作用相当于使背景亮度增加,对比度下降,使人产生眩光感,并且难以看清目标。
图1 人眼与眩光
2 与眩光相关的名词释义
(1) 视野(visual field):
眼睛注视一个目标,注视点以外一定空间的物体也能看见,这个空间范围称为视野。视野分水平视野和垂直视野,反映人眼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视认范围。
静态下,双眼水平视野可达160度,垂直视野可达50度。而在运动的车辆中,驾驶员的动视野大小与车速有关。车速越快,注意点向远伸展,视野就越小,周围景物就难以看清楚。
交通心理学研究表明,车速40km/h,水平动视野为100度;车速70km/h,水平动视野为65度;车速100km/h,水平动视野为40度。垂直动视野,即驾驶员视线在垂直方向的视认空间,通常为30度。
受人眼视差和较差照明条件的影响,人眼在暗环境下对颜色的正确分辨能力是很差的。因此,视觉分辨能力取决于物体与其背景在亮度上的差异。一个物体只有在获得一定的亮度对比时才能被看见。
(2) 亮度对比C(luminance contrast):
C=⊿L/Lb =∣Lo-Lb∣/Lb
式中,⊿L——识别对象亮度与背景亮度之差;
Lo——识别对象亮度(cd/m2);
Lb——背景亮度(cd/m2)。
亮度对比有“正对比”和“负对比”之分。当物体亮度高于背景亮度时是正对比;当物体亮度低于背景亮度时是负对比。
(3)临界(阈值)对比度Ct(threshold contrast):
Ct = ⊿Lt /Lb
式中,⊿Lt——临界亮度差,人眼刚能识别目标时目标与背景间的亮度差。
(4)可见度水平VL(Visibility Level):
目标与背景的实际亮度对比度C与临界对比度Ct的比值。
VL=C/Ct=⊿L /⊿Lt
眩光按影响程度分为不舒适眩光和失能眩光。
(5)不舒适眩光(discomfort glare):
是指在视野内使人们的眼睛感觉不舒适的眩光,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。这种眩光也称为心理眩光。
(6)失能眩光(disability glare):
是在视野内使人们的视觉功能有所降低的眩光。它是一种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,但并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。
眩光按其形成机理,分直接眩光、干扰眩光、反射眩光、对比眩光。
(7)直接眩光(direct glare):
由视野中,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。
(8)干扰眩光(disturbance glare):
当非观看物体方向上存在发光体时,由该发光体引起的眩光。
(9)反射眩光(glare by reflection):
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,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。
(10)对比眩光(comparison glare):
光环境中存在着过大的亮度对比形成的眩光。
3 眩光的评价方法
到目前为止,针对室内环境、体育场馆、机动车道路等照明场合,人们已经总结出以下四种主要的眩光评价表达式:
3.1 统一眩光值UGR
统一眩光值(unified glare rating)UGR的计算:[5]
式中,Lb——背景亮度(cd/m2);
La——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(cd/m2);
ω——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(sr);
P——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。
以上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和规定确定:
1) Lb=Ei /π
式中,Ei——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(Lx)。
2) La =Ia/A·cosα
式中,Ia——观察者眼睛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(cd);
A·cosα——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(m2);
α——灯具表面法线与观察者眼睛方向所夹的角度(°)。
3) ω=AP /r2
式中,AP——灯具发光部件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(m2);
r —— 灯具发光部件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(m)。
4) 古斯位置指数P应按图2生成的H/R和T/R的比值由位置指数表确定。
图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
系统(R,T,H),对灯具中心生成H/R和T/R的比值。
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:
(1)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,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;
(2)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.1sr>ω>0.0003sr的情况;
(3)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;
(4)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;
(5)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.2m,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.5m;
(6) 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,视线水平朝前观测;
(7)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.75m的工作面、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。
3.2 眩光值GR
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(glare rating)GR的计算:[5]
式中,Lv1——由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产生的光幕亮度(cd/m2);
Lve——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(cd/m2)。
式中的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:
1)